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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畢(修)業資格標準

依據教育部民國113年04月24日修訂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3條規定:

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,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符合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
一、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及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規範之假別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

二、八領域(語文、數學、社會、自然科學、藝術、綜合活動、科技、健康與體育)有四大領域以上,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,均達丙等以上。